为规范演出市场秩序,促进文化娱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及经纪业务,需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本指南旨在为有意在川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人提供清晰的办事指引。
一、 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 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需持有有效的《演出经纪资格证》);
-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要求,需符合当时有效的商事登记规定);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向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或由其指定的下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核对原件):
- 《营业性演出经纪机构申请登记表》;
-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范围应包含“演出经纪”);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或证明;
- 至少3名专职演出经纪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演出经纪资格证》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 固定的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租赁备案凭证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 资金证明(如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等);
- 公司章程。
(注:具体材料清单及格式要求,请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发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或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查询确认。)
三、 办理流程
- 商事登记:首先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须包含“演出经纪”。
- 材料准备:根据要求准备齐全上述申请材料。
- 提交申请: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申报,或前往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或其指定的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 受理与审核: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可能进行现场核查。
- 审批决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领取证照:准予许可的,申请人可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四、 经营规范
取得许可后,演出经纪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不得以虚假手段取得许可;
- 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经纪服务;
- 不得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
- 不得对演出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 应当与演员、演出举办单位签订书面经纪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 应当按规定缴纳营业性演出管理费,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转让;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或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五、 重要提示
- 本指南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办理要求、流程、时限及收费标准可能随政策调整而变化,请务必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官方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 建议在正式申请前,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或咨询当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获取最准确的办事信息。
- 从事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经纪业务,还需遵守国家相关特别规定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依法取得许可,合规开展经营,是演出经纪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希望本指南能为您的创业之路提供有益的帮助。